淘汰落后产能,法律亮剑!严禁淘汰设备二次转让

blog-single
2025-08-01

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排放,不仅对环境构成威胁,更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发和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降低其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制定和公布限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名录。

根据该条款,国家相关部门将系统性推动产业技术升级,通过制定淘汰名录,明确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与设备使用。

政策解读

这意味着,自名录公布之日起,相关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所列设备;同时,相关生产工艺的采用者也须按期停止使用落后工艺。更值得注意的是,凡被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一律禁止转让给他人使用,从源头上杜绝污染转移和二次危害的发生。

该规定不仅体现了“源头防治、分类管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也强化了企业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它进一步引导制造业走向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路径,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技术革新,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法律支撑。

可以说,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既对企业提出明确的环保要求,也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固体废物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让我们携手努力,依法推进工业绿色生产,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中国贡献力量。

环保内参招募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环保调研员,关注生态环境焦点问题,提供专家权威解读,传递环保前沿科技,提供环保资讯,环保产业行情,环保信息技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